一句话结论
输入劳工的住宿是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雇主责任,不是可给可不给的福利:雇主须提供备有家具的合适居所,居所须清洁、独立、每人所占净楼面实用面积最少三点四平方米,睡房与客厅分隔,每间睡房不得设床超过六张[1]。住宿费可以扣,但只限占用居所期间、只可从当期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中扣除,并以实际住宿成本与合约订明的百分比两者取低[1][3];膳食不强制提供,一旦提供必须免费[1][2]。
一、三种住宿安排与一个例外
合约把住宿分成两种情形:由雇主提供居所,或雇员住在自己在内地的居所[1]。由雇主安排时,可选择在香港提供住宿、在内地提供住宿,或让劳工在其内地住所居住,无论在港与否都须符合合约所订标准[2][3]。雇主另须在劳工到任前预备好符合规定的居所[2]。如劳工住在自己的内地住所,提供居所的要求与扣减安排均不适用[3]。
二、居所必须达到的标准
标准落在面积、设备与间隔三项。居所须为清洁及独立单位,每人所占净楼面实用面积最少三点四平方米[1];居所内须免费配备厕所、洗澡及煮食设备、电力及食水供应,以及床、毛毡、枕头、电风扇、雪柜等基本家具[1]。睡房须与休息室或客厅分隔,每间睡房不得设床超过六张[1]。这三项写进合约第十二条,雇主并须在任何时间维持该标准[1][3]。
三、住宿费可否从每月款项中扣除
可以扣,但有三重限制。第一重是计算方式:若合约勾选不免费提供居所,占用居所期间的住宿费,等于实际住宿成本、以合约订明的固定款项为基数的两成、以当期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为基数的两成三者中的最低者[1]。第二重是扣除范围:只可从当期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中扣除,不可从其他期数中扣除[1]。第三重是时间口径:常见问题把同一规则表述为实际住宿成本与合约订明的百分比两者取低[3];并注明就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或以后发出的原则性批准,扣减上限为该劳工每月款项的两成[3]。如劳工住在自己的内地住所,上述要求与扣减安排均不适用[3]。
四、膳食与视察:提供即免费,居所可被探访
优化计划没有规定雇主须为输入劳工提供膳食;若雇主提供,则必须是免费膳食[1][2]。居所方面,雇主与雇员均须允许劳工处人员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视察位于香港的居所,以确认雇主已履行提供备有家具合适居所的责任[1][2]。这一条把住宿从纸面条款变成可实地核对的事项:面积、设备、间隔与床位都能在现场点算[1]。
五、医疗、体检与往返旅费同属雇主责任
住宿之外,合约还列明三项与安居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一是免费医疗:受雇期内如雇员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所致,雇主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1][2][3]。其二是体格检验:签约前雇员须接受体检,费用由雇主支付[1]。其三是旅费与签证费:雇主须负责雇员自原居地到香港,以及合约届满或终止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并须支付或付还与本合约有关的进入许可或签证费用及其后的延期费用[1][2]。入境处另要求雇主具备足够经济能力,为申请人提供适当住宿,并负担其生活费与合约终止后送返原居地的费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