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输入劳工获准来港后的逗留条件,核心是三个锁定: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担任标准雇佣合约指定的职位、在指定工作地点工作,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工作地点[2][3][4]。合约届满或终止后须返回原居地,合约如提前终止,只可逗留至终止后两个星期或获批逗留期限届满,两者以较短者为准[2][5]。
一、逗留条件写在哪两份官方文件里
入境处在三条渠道下分别列出逗留条件:补充劳工优化计划页[2]、行业输入劳工计划页[3]、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页[4]。三段表述几乎逐字一致,都要求输入劳工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按标准雇佣合约所订担任指定职位并在指定地点工作[2][3][4]。劳工处则在小册子的申请人须知里重述同一要求[5]。
二、不可转工,也不可兼职
劳工处常见问题用一条直答回应「可否在指定工作地点以外工作」:不可以[6]。同一条答案写明,输入劳工来港后必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担任标准雇佣合约指定的职务范围及在指定地点工作,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转换雇主或职位[6]。小册子另列一条对照:凡以旅客身份入境的人士,不得受雇在港工作[5]。两条合起来读,界线很清楚,以输入劳工身份在港逗留,工作范围只限于合约内那一个雇主、那一个职位。
三、指定职位与指定工作地点的边界
优化计划页把在位限制写得更细:输入劳工只可在其雇佣合约订明的雇佣期内为其雇主工作,并且只可担任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职位及职务范围[1]。行业计划的对应段落多了一个括号,把「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工作地点」排除在该项禁止之外[3]。工时也是合约条款,雇主不得令输入劳工作连续二十四小时内超过十二小时的工作[6]。人手比例同属在位限制:雇主聘用的全职本地雇员与在职输入劳工人数,在任何时间都不可违反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内的比例要求,雇主也不得以输入劳工取代本地工人[5]。至于计划之间的边界,优化计划不会接受院舍特别计划及其他行业计划所涵盖行业与职位类别的申请[1]。
四、合约提前终止:两周逗留与返回原居地
合约届满或终止后返回原居地是硬性义务[1][2]。合约如被提前终止,输入劳工会获准逗留至合约终止后两个星期,或获准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2][5]。雇主须按官方渠道,在合约终止日期前七天内,把终止合约通知书副本分别送交劳工处补充劳工科与入境处输入劳工组[2]。一般而言,合约届满或终止后不会再获批延长逗留期限,如另订新的雇佣合约,须重新递交签证申请[2][5]。
五、换人与续期:替补通道与批准不自动续期
输入劳工不能来港或不能完成合约时,雇主可申请替补劳工[5]。替补申请须在雇主获知该劳工不能来港当天起计七天内,或该劳工合约终止当日起计七天内提出[5]。合格雇主在递交终止合约通知书后,会获发申请替补输入劳工通知书,并须在通知书指明的限期内安排拟聘用的输入劳工递交签证申请[2]。雇主如曾剥削或苛待输入劳工,或正被施加行政制裁,替补申请不获批准[5]。合约期方面,优化计划下的雇佣合约以二十四个月为限,签证期限一般为二十四个月或整段合约期,以较短者为准[1][5][6]。获批的批准不可自动续期,雇主在约满后仍需聘用,须提前重新递交申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