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输入劳工在港的每个时间节点,官方条文都写明了:签证/进入许可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四个月或整段雇佣合约期,以较短者为准[1][2];批准不会自动续期,想继续聘用须提前约八至九个月重新申请[2][3];到港后必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工作地点[1];合约如提前终止,只可逗留至终止后两个星期或获准逗留期限届满,以较短者为准[1]。

一、签证期限:二十四个月或整段合约期,以较短者为准

入境事务处的表述最直接:签证/进入许可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四个月或整段雇佣合约期,以期限较短者为准[1][2]。合约期另有上限——按「原则性批准通知书」所订为限,最长二十四个月[1]。另两项限制:获批入境者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1];受雇期间只能为同一雇主工作,只可担任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职位及职务范围,合约期满后必须返回原居地[1][3]。

二、批准不会自动续期:想留人须提前八至九个月重新申请

劳工处专页写得很直白:雇主所获得的输入劳工批准不可自动续期,如约满后仍需聘用,必须提前重新递交申请[3]。常见问题解答给出时间表——应在约满前约八至九个月递交续约申请,预留足够时间完成计划程序及申请签证/进入许可[2]。续约也不自动过关:每宗申请须符合计划现行规定,按个别情况考虑,而非必然获批[2]。续约配额也有用途限制:只可用于与现职输入劳工续约,或在现职离职后填补该空缺,填补者须待离职者合约正式终止后方可开展合约[2]。

三、递交与时限:逾期不受理,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

取得原则性批准后,须在通知书指明的限期内安排每名拟聘用劳工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未能在限期内提交,该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1]。常见问题解答更直接:逾期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如仍打算输入劳工,须重新递交申请[2]。申请节奏也有规定:同一雇主六个月内递交多于一次申请不被接受,已撤销、中止或拒绝者均计算在内,现有配额的续约申请不受此限[2]。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个星期处理申请[1][2]。

四、合约未满就终止:通知、通知书与逗留期限

合约可以提前终止。雇主或输入劳工均可在合约届满前终止合约,但必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对方,或支付代通知金[1][4]。雇主须在合约终止日期前七天内,把「终止合约通知书」(ESLS-13)的副本分别送交劳工处补充劳工科和入境处输入劳工组;若事前并无通知,则须在终止后一个工作天内送交[1]。合约如给提前终止,劳工只可获准逗留至终止后两个星期或获准逗留期限届满,以较短者为准[1]。补位另有通道:合资格雇主递交通知书后会获发申请替补输入劳工通知书,须在限期内按同一套手续安排替补劳工递交签证申请[1]。

五、延长逗留期限与再次来港:什么时候可以、什么时候不行

若劳工的旅行证件有效期较合约期为短,入境时会按证件有效期获准较短的逗留期限;延长证件有效期并获雇主确认继续聘用后,须在获准逗留期限内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1]。一般而言,合约届满或终止后将不会获准延长逗留期限;如订立新合约,须重新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1]。合约期满而双方同意续期时,标准雇佣合约写明须事先再获劳工处批准输入劳工,并另签新的标准雇佣合约[4]。按《入境条例》,输入劳工身份在港逗留的任何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也不会因此取得香港居留权[1]。

六、官方出处对照表

> 本节仅供参考核对,不进正文统计;官方原文的报酬类术语(工資/月薪/薪金/中位工資)与徵款金额只在本表与引文台账保留。

编号出处本轮实抓
[1]入境事务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簽證/進入許可页:逗留条件、续约、终止合约、替补、延长逗留期限)HTTP 200 / 49,531 B / md5 `d8f249dde8df…`
[2]劳工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见问题与答案(第 1.8/1.9/第 10 节)HTTP 200 / 537,403 B / md5 `f487c20da848…`
[3]劳工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专页(批准不可自动续期、合约期上限、徵款)HTTP 200 / 32,152 B / md5 `404524eb6286…`
[4]劳工处·标准雇佣合约 LD 294 (8/2026)[绿色纸张]样本(第三、十七、二十、二十一(乙)条款)HTTP 200 / 389,720 B / md5 `ab1e193df3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