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向准备经内地中介赴港就业的读者。本文只照录官方原文,不发布,不就政策宽紧作判断。
一句话结论
经内地中介赴港就业,可以走两条官方核验路径。一是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备案: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接受委托为出境入境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机构,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备案信息[1][2]。二是商务部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各地批准的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汇总公布供公众查询[3][4]。
一、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备案:官方原文写了什么
1.1 「工作」被明文写进适用范围
官方原文把「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定义为: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1][2]。其中「工作」与旅游、商务、学习、定居并列,属条文明确列举的一项[1];本文照录原文口径,不外推为香港输入劳工计划本身的变化[1]。
1.2 备案主体:机构与直接服务的人员
备案义务首先落在机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备案[1][2]。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2]。
1.3 时限与凭证
新设立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施行前已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应当在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1][2]。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1]。公告另附 6 份表格,含机构与人员备案信息表、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备案凭证、变更信息表、注销通知书[1]。
二、另一条核验路径:商务部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2.1 现行条例的口径
现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3]。官方表述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3][4]。条例并写明: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3]。
2.2 名单怎么查、怎么用
官方说明写明:为方便公众查询,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已汇总公布,企业具体情况可径询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4]。条例另有一条与收费直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提供财产担保[3]。
三、两条路径各自管什么(不要混用)
主管机关不同:一条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一条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1][3]。管理对象也不同:一条管「为你办手续的中介有没有备案」,一条管「组织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有没有经营资格」[1][3][4]。两条都可以走官方渠道核验[1][4];本文不就配额、门槛宽紧作任何判断[1][4]。
四、仍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文件
商务部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就《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5]。官方原文写的是「修订草案」并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5];本文照此口径表述,不写成已经实施的文件[5]。
五、官方出处对照表
| id | 出处 | 类型 | 本文用到的原文要点 |
|---|---|---|---|
| [1] | 商务部「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转载: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6 年第 6 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 官方公告全文 | 适用范围(含「工作」)、备案机关、15 日/90 日/5 个工作日、公示平台、6 份附件 |
| [2] | 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 发文机关官网全文 | 与 [1] 同源条文;机构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3] | 中国政府网:《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 | 现行行政法规 | 施行日期、经营资格批准机关、企业名单报送、禁止性规定 |
| [4] |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说明页) | 官方名单说明 | 名单汇总公布口径与查询方式 |
| [5] | 商务部合作司: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官方通知 | 发布日期、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草案阶段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