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香港输入劳工的工时与假期有三条硬线:雇主不得令其在连续二十四小时内工作超过十二小时,超时工作亦计入[1];每七天须有至少一天休息日,并享有法定假日与有薪年假[1];抵港之日起计八个星期内,雇主另须给予有薪假期让其出席劳工处安排的强制性简介会,且不得为此扣减应得款项[1][2]。
一、每周正常工时写在合约里,超时须按合约另计
标准雇佣合约第五条(甲)把正常工作时数(用膳时间除外)写成"不得多于每周共若干小时",具体时数由双方在合约内填上[1]。第五条(乙)再给出两种填法:固定(每周若干天、每天若干小时)与非固定(每周不多于若干天、每天不多于若干小时),两者都以用膳时间除外为前提[1]。一旦某周实际工作时数多于这个正常工时,雇主就须按第六条(乙)的条款计算并支付超时工作的款项[1]。小册子的口径一致:实际工作时间较合约所列正常工时为长,雇主须根据合约支付超时工作的款项[2];常见问题亦重申,获安排超时工作即须按合约支付超时工作的款项[3]。换言之,超时不是"帮忙",而是合约预先写明的计算关系[1]。
二、连续二十四小时的十二小时上限
比每周工时更硬的一条,是逐日上限:雇主不得要求输入劳工在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期间内工作超过十二小时,当中包括超时工作[1]。小册子的写法是"不得令输入劳工在连续24小时的期间内工作超逾12小时,超时工作包括在內"[2];常见问题还补上起算点,由开始工作的时间起计[3]。合约同条并要求雇主遵守按《雇佣条例》制订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1]。
三、休息日、法定假日与年假:按《雇佣条例》的最低标准
合约第九条把假期拆成三层:雇员应根据《雇佣条例》享有法定假日,并每七天享有不少于一天休息日[1]。年假按服务期递增,第一及第二年服务期每服务满十二个月可享有最少七天有薪年假,此后日数须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增加[1]。换言之,输入劳工的假期不走另一套标准,而是与本地雇员同一部条例的最低要求[1]。
四、抵港后八个星期:多出来的一份有薪假期
除上述三层假期之外,合约第十条另设一项:雇主须发放有薪假期,让雇员在抵港之日起计的八个星期内出席由劳工处安排的强制性简介会[1]。合约明写这项假期与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年假是"另外"的关系,不互相占用[1]。小册子补上不得扣减的口径,不得为出席简介会而扣减他们应得的款项[2];劳工处专页亦要求每名输入劳工(包括新聘及续约)就每份签订的合约,在上述限期内出席一场简介会[4]。这项安排的目的,是向雇员介绍合约所订定的权益及计划的规条[1]。同时要注意限期的起算点:八个星期由抵港之日起计,而不是由签约或开工之日起计[1]。
五、每月结算表:工时与超时争议的书面凭据
工时与超时如何记录,官方给了具体载体:雇主每月须向每名输入劳工提供一份收入详情结算表,内容须包括超时工作时数、超时工作的数额、扣除款项的数额及性质、津贴或花红数额等,并须就该结算表的资料取得输入劳工的确认[2]。对雇员而言,这张表既是超时工作时数的书面记录,也是事后核对假期与款项的依据[2];确认这一动作本身,则等于每月对时数与款项作一次对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