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香港输入劳工的返程安排并非"合约一完就各走各路":合约届满或终止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由雇主负责[1];若在届满前终止,提出终止的一方须先作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1];雇主另须在终止日期前的七天内把终止合约通知书送交劳工处与入境处[2];终止后输入劳工只可逗留至合约终止后两个星期[4]。
一、合约到期:返程与旅费由雇主承担
标准雇佣合约第十七条规定,雇主须负责雇员自原居地到香港,以及于合约届满或终止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1];与合约有关的进入许可/签证费用及其后的延期费用,亦须由雇主支付或向雇员付还[1]。小册子把范围讲得更完整:合约开始及终止或届满时,往返本港与原居地的旅费、签证/进入许可费(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费)及检查身体费用,均由雇主承担[2]。若注册医生证明雇员不适宜继续受雇,雇主可终止雇用,并须立即采取行动把雇员遣返原居地,雇员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费用[1]。雇员一旦死亡,雇主亦须负责把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原居地的费用[1]。
二、合约届满前终止:先看书面通知与代通知金
合约届满前,雇主或输入劳工都可以提出终止[4]。按标准雇佣合约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均可给予对方书面通知,或支付按《雇佣条例》计算的代通知金,以终止合约[1];而在《雇佣条例》所准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也可不给予通知、不支付代通知金而终止合约[1]。换言之,"提前终止"是合约本身预设的机制,关键在程序是否走足[1]。
三、终止后要报什么:ESLS-13 与两个部门
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依标准合约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支付代通知金[2]。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日期前的七天内,把"输入劳工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书"(表格编号 ESLS-13)分别邮寄或传真至劳工处补充劳工科和入境处输入劳工组[2]。若合约在没有事先通知下终止,雇主则须在合约终止后一个工作天内,把通知书送交上述两个部门[2]。通知书上须列明输入劳工的中英文姓名(如适用)、香港身份证号码、合约终止日期、入境处申请档案编号及劳工处档案编号,以及雇主是否需要申请替补输入劳工[2]。
四、终止后的逗留期限:两星期上限
输入劳工须于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返回原居地[4]。合约如提前终止,输入劳工只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至合约终止后两个星期,或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两者以期限较短者为准[4]。一般而言,输入劳工在合约届满或终止后不会获准延长逗留期限[4];如另行订立新的雇佣合约,则须重新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4]。合约届满或终止时,输入劳工并不需要把身份证交还入境处[2]。
五、哪些费用不退还、哪些责任不因终止而免除
雇主须为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雇员再培训征款"[3];而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2]。另一方面,终止合约并不免除已经产生的支付责任:按《雇佣条例》,雇主须在支薪周期届满后的七天内支付款项予雇员[3];标准合约亦规定有关款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该期限支付[1]。雇主另须保证负担输入劳工的生活费,以及在合约终止后把他送返原居地的费用[4]。此外,雇主不得扣押输入劳工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