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香港输入劳工有两条路径: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由劳工处执行,面向未能聘得技术员级别或以下人手的雇主[1][2];行业输入劳工计划由相关决策局/部门执行[3]。两者互补不重叠:优化计划不接受行业计划及院舍计划涵盖的行业与职位[1]。两条路径下,申请都由入境处按同一门槛审批,同样受标准雇佣合约约束[2][3]。

一、执行主体:一条由劳工处执行,一条由行业决策局执行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由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负责执行[2]。它由补充劳工计划优化而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零二三年六月通过优化建议,新计划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起接受申请[1]。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则由与特定行业相关的决策局/部门或法定机构负责执行,涵盖哪些行业与职位须按该局/部门渠道查阅[3]。

二、涵盖范围:两条路径互不重叠

优化计划的申请资格,是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未能聘得技术员级别或以下人手的雇主[1]。这条路径有明确边界:优化计划不会接受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以及其他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建造业及运输业)所涵盖的行业及职位类别的申请[1][5]。换言之,建造业或运输业的空缺只能走行业计划的配额渠道[3][6]。

三、申请顺序相同:先取批准或配额,再递交签证申请

两条路径都是先取批件、后递签证。优化计划下,雇主须先向劳工处补充劳工科申请原则性批准,再在通知书所指明的限期内安排每名拟聘用的输入劳工向入境处递交签证申请,逾期原则性批准会自动失效[2]。行业计划的雇主则须先向相关决策局/部门申请配额,取得配售后同样要在指定限期内递交签证申请,逾期配额会自动失效[3]。两项计划都设有网上服务,适用于与新雇主订立新合约、与同一雇主续约或替补输入劳工的签证申请,但不适用于以输入劳工身份在港就业人士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4]。入境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个星期处理[2][3]。

四、入境处同一套门槛

两条路径的签证资格是同一套:雇主已取得有效的原则性批准或配额[2][3];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2][3];申请人须直接受雇于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同一雇主,担任指定职位,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2][3];雇主须有足够经济能力,提供适当住宿,并负担生活费及合约终止后送返原居地的费用[2][3]。两条路径都不允许输入劳工携同受养人来港[2][3],入境安排同样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2][3]。工时方面,标准雇佣合约规定雇主不得令输入劳工作连续二十四小时内超过十二小时的工作[6]。

五、合约期、续约与替补:批件都不会自动延续

合约期以二十四个月为上限[1][3]。优化计划下,雇佣合约以二十四个月为限,获批的批准不可自动续期,雇主约满后仍需聘用须提前重新向劳工处递交申请[1]。行业计划下,合约期按通知书所订为限、最长二十四个月,雇主如欲续约,须重新向相关决策局/部门递交配额申请[3]。逗留安排上,两条路径的签证期限一般为二十四个月或整段雇佣合约期,以较短者为准[2][3];输入劳工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工作地点[2][3],合约如提前终止,只可逗留至终止后两个星期[2][3]。此外,雇主如违反法定条文或计划规定,劳工处会考虑施加行政制裁,可包括拒绝处理其后提交的申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