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商务部于2026年10月10日就《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9日[1]。修订草案在外派人员(出境劳务人员)权益保障上写明了三条安排: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3];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信息备案[2];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对项目的外派人员管理全面负责,不得将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2]。

一、修订草案与征求意见:范围与反馈期限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于2008年颁布,是引导中国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重要法规[3]。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企业有序出海,推动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起草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2]。按起草说明,修订草案聚焦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制度、项目核准制度,并就加强人员管理和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3]。

二、资质口径统一:外派人员中介服务如何取得资格

修订草案强调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保持一致,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应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3]。在对外承包工程资质方面,草案要求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和类别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2]。

三、用工与报酬:信息备案、不得单独分包、欠付先行清偿

草案第十六条要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信息备案,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2]。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外派人员管理全面负责,不得将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2];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指导督促分包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通过合法正规渠道招用外派人员[2]。起草说明进一步写明,分包单位拖欠外派人员报酬的,由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3]。

四、安全与保险:人身财产安全与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草案要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还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此外,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2]。

五、港澳台参照与出境务工要点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2]。落实到个人,商务部《出国劳务必读》提示:选择正规渠道时,应首先了解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4]。出国(境)前,应要求经营公司办好在国(境)外的合法工作准证[4];不能以商务或旅游签证出境,否则在境外工作违反当地法律[4]。此外,无需交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押金)[4],也不应向任何人支付中介介绍费[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