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输入劳工在港受雇,同样受香港劳工法例保障;但「强制性公积金」与「雇员再培训徵款」两项另有专门口径[1][2]。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资料,按《入境条例》第 11 条获准来港工作、并获准留港不超过 13 个月或属香港以外地方退休计划成员的人士,属获豁免人士,毋须参加强积金计划[1]。雇主一方须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雇员再培训徵款,数额按标准雇佣合约所订月数计算并设有上限,在发证前缴交,不论任何情况都不获发还[2][3][4]。
一、强积金:谁须参加、谁可获豁免
计划不改变强积金制度本身的适用范围,官方把判断落在两项客观条件上[1]。其一是按《入境条例》第 11 条获准来港工作,其二是获准留港不超过 13 个月,或属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计划成员[1]。符合其一即属获豁免人士,毋须参加强积金计划[1]。官方问答亦提示,如对个别情况有疑问,可向积金局查询[1]。
二、雇员再培训徵款:缴付义务、用途与计算口径
徵款由雇主一方承担,须缴交以供资助雇员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再培训课程和服务,鼓励更多潜在劳动力接受培训及投入就业市场[2][4]。计算方式为就每名输入劳工一笔过缴付,数额按标准雇佣合约所订的月数计算,并设有上限月数[2][3]。缴付时点明确:须在申请获批后、并在入境处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之前缴交[1][2]。
三、徵款不获发还:合约提前终止也一样
已缴交的徵款不会退回,官方在四份文件里用了同一口径:不论任何情况,已缴交的徵款均不获发还[1][2]。劳工处专页与入境处网页亦以相同表述载明同一结果[3][4]。官方问答还专门就「合约终止」设问,答案是即使输入劳工终止合约,雇主亦不可获退还部分已缴付的徵款[1]。与之相关的是雇佣关系本身的期限:输入劳工的雇佣合约以 24 个月为限,合约期满后必须返回原居地[3]。
四、徵款不得转嫁:不得扣除、不得索取回扣
徵款的承担方是雇主,官方同时把「转嫁」这条路封上[2]。雇主不得扣除输入劳工的报酬,用以支付原居地的机构或代理人要求收取的款项或费用,或用以支付本应由雇主缴付的雇员再培训徵款或其他费用[2]。此外,雇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输入劳工订立任何协议,要求劳工将全部或部分报酬、或依雇佣合约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交回雇主,或索取、接受该等回扣[2]。
五、配套义务:发放方式、结算记录与权益简介会
雇主必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向每名输入劳工发放报酬,并确保款项直接存入劳工在港的银行户口[2];雇主不得扣押劳工的银行存折、月结单或自动柜员机卡[2]。雇主每月须向每名输入劳工提供一份收入详情结算表,内容包括报酬,如适用亦包括超时工作时数、扣除款项的数额及性质等,并须取得劳工确认[2]。官方问答另就开户与办理自动转账尚未完成的过渡期说明:未及以银行自动转账发放时,可暂时用现金或支票支付并须妥善保存记录,这属临时措施、须尽快改以自动转账[1]。另有一项到场义务:聘用输入劳工的雇主必须给予每名输入劳工有薪假期,让他们在抵港之日起计的八个星期内出席劳工处举办的雇佣权益简介会,每份标准雇佣合约均须出席一场[3]。输入劳工亦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在指定地点担任指定职位,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