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摘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第6号公告);商务部「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转载):「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 官方原文:「第三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官方原文:「第四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 官方原文:「第六条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附件4)。」
- 官方原文:「第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 官方原文:「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 官方附件 6 份(逐字文件名):机构备案信息表/机构人员备案信息表/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机构备案凭证/机构备案变更信息表/机构备案注销通知书。
- 口径说明:本条属内地侧出境入境中介合规制度,与香港输入劳工计划不是同一件事;不得解读为香港输入劳工政策变化,也不据此写「放宽/收紧」。
国家移民管理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6 号公告,公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办法把「工作」与旅游、商务、学习、定居并列,列入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范围;从事该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新设机构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施行前已从事该业务的机构 90 日内办理,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公布经过备案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公告另附 6 份备案表格。本文只转述官方原文,并就赴港就业经内地中介的核验口径作如实说明,不对政策宽紧作任何判断。
原文出處:https://fec.mofcom.gov.cn/article/ggfw/crjfw/crjzcwj/202609/8090.html(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第6号公告);商务部「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转载,2026-09-14 发布/2026-09-15 起施行(本机 2026-09-22 重抓))。本文仅转述官方原文,不加评论。
補充出處:https://www.nia.gov.cn/n897453/c1801636/content.html